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台灣會出現避險基金嗎?



        其實共同基金與避險基金都是在非常嚴格的法規架構下進行營運,但報章媒體或者是財經專家常把避險基金描述為不受法律規範的投資商品,然而實際狀況真的是如此嗎?文章接下來將針對避險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相關法規進行論述,討論為何台灣沒有避險基金,避險基金又與共同基金有什麼形態上的差異呢?

共同基金公司 v.s 有限合夥公司


        共同基金運行的概念是由基金公司,保管銀行,投資人三方共同訂立信託契約,大眾集資交給基金公司,由專家投資管理此筆金錢,其投資風險歸投資大眾。也就是說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公開召募社會大眾的資金,委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管理並運用其資金。

        避險基金的型態多採有限合夥制,有限合夥人屬於消極投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虧損決不會超過起始資本與累積獲利。在美國,避險基金可自由選擇是否向證管會註冊,相較於歐洲多數國家強制避險基金註冊的制度,美國對於避險基金之監管留有較大的自由。其主要募集方式為私募,即基金經理人私下對特定人進行招募資金。至於為什麼要採有限合夥制呢?由於避險基金多元的投資策略,需要有較大的靈活性與發展空間,所以傾向政府監管較少的有限合夥制方式營運。






流動性


        共同基金在流動性方面,一般投資人每天都可以申購或贖回受益單位給共同基金,換句話說,投資人每日都可以取回所投入的資金,只需要填寫有價證券贖回申請書,隔一些交易日,就能將資金取回。

        有限合夥企業就不允許每天的資本流動。很多避險基金只提供每季或每年一次的流動性。因為避險基金通常規模較小,且投資的標的流動性或大或小,為了讓基金擁有比較穩固的資產,通常會有贖回限制,閉鎖期間(Lock-up period),使投資人於此段期間中不能自由贖回。



行銷面


        共同基金只要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就可以隨意刊登廣告,公開銷售商品,但避險基金是屬於私人投資基金,也就是我們前面論及的私募,是屬於不公開的業務,所以不得公開刊登廣告,也不得對公眾銷售,所以我們可以發現,國外的避險基金網站經常須透過密碼或者是會員制度方式才能瀏覽。



投資限制


        共同基金是屬於公開募資,且是不特定對象,這邊所指的不特定對象,也包括一般投資人。但一般投資人對這些金融相關商品未必有充分的了解,也未必能承受過高的風險,所以主管機關都會對共同基金的風險有所限制,而這些限制大多都是關於信用擴張、放空與分散投資等方面。更多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詳見以下法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與第10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與第26條。



        避險基金的規範相較於共同基金寬鬆,但仍有限制,在美國,對於信用擴張程度方面,雖然不受美國證管會的管制,但必須受聯邦準備銀行的規範,例如融資比率不得超過50%,但避險基金是沒有放空限制與分散投資限制的。



監督規範


        在美國共同基金設有董事會,負責監督基金經理人,而在台灣則是由基金保管機構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但在避險基金方面,在美國,有限合夥事業沒有任何規定(歐洲較多),雖然有些避險基金設有顧問委員會,但並沒有強制設立規定,所以其監督效果有限。



總結


        台灣目前仍沒有限合夥組織,只有合夥企業的存在,我們必須搞清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組織有什麼樣的差異,合夥意指兩人或多人所組成的結盟關係,此種企業不具法人格,因此合夥人必須共同承擔公司債務之義務,也就是無限清償責任制,而有限合夥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組織,其合夥人包括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的無限合夥人與僅對其資金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

       避險基金尚未出現在台灣,但在未來呢? 行政院會在105/02/12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有限合夥法」草案,已請立法院審議。如果此法經立法院通過,筆者相信避險基金出現在台灣的日子就不遠了。



資料來源:

自行整理

All About Hedge Funds, Robert A. Jaeger

經濟部

證券暨期貨法令


by Pyramid 金錐財經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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